重磅解读:《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对币圈交易带来的刑事风险
9月24日(今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等十部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同样有9有4,但是却相比2017年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94公告》”),此文文件有了更为明晰的监管政策,可谓是质的飞跃。这不仅体现在联合发文的主体增加,更是在内容和措辞上严厉性增加。下文我们将从《通知》的内容分析,看看这一规范性文件对币圈玩家带来的潜在刑事风险。
文|刘磊、钱伟
01.从虚拟货币定性来看
《通知》开头提到“近期,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这已经将虚拟货币交易定性为犯罪活动的帮凶,损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的工具。相比较《比特币风险防范公告》、以及《9.4公告》将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允许持有,但风险自担的定性来看,这次的定性已经完全否认了虚拟货币的合法性,而将其纳入犯罪工具。这一点,也对未来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定了调性。将影响到公检法对于虚拟货币性质的判断,从而影响到定罪量刑。
02.从虚拟货币交易的定性来看
《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写到“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第三款写到“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同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这已经将虚拟货币买卖交易等行为纳入到非法金融活动范畴,简而言之,就是现在国家明确了虚拟货币交易是非法的,在《通知》发布后,如果还有商家从事虚拟货币交易,那么便可以将其行为进行否定性评价。这一条也是将我国虚拟货币交易的路径完全切断。未来,是否会通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虚拟货币交易的违法性,还不带而知,但是从目前形式来看,这是极有可能的。
03.从虚拟货币的打击面来看
此次《通知》联合发文相比较《关于比特币风险防范的通知》和《94公告》增加了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这是非常强有力的信号,说明我国已经准备从司法层面开始打击虚拟货币交易,而不是仅仅喊个口号。当前,在司法实务中公检法因为对虚拟货币的属性认知存在差异,导致出现诸多同案异判的现象。既有认可其财产属性的也有否定它价值的,虽然裁判不一,但是总体趋势尚好。然而,此次《通知》增加了公检法联合声明,那么这将对未来涉及虚拟货币交易的主体产生极大的风险,因为《通知》的明确定性,可能会成为他们拘留、逮捕、审判的重要依据。
04.写在最后
有人可能会说,《通知》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不能够作为法律依据适用,这是非常荒谬和机械的理解。我们须知,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法治的目的在于维持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炒币行为可能会对金融市场带来的重要风险,也为众多违法犯罪分子提供了避风港,严重损害了公民的财产,故而依据《通知》对币圈玩家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进行打击存在合理性。最后的最后,作为专业的律师团队,我们提醒所有币圈玩家,重视法律法规,提高风险意识,关注监管动态,远离非法融资交易。
附:
《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 [2021] 237号)》
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本文作者:刘磊 |钱伟
刘磊,经济法学硕士,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盈科上海“新十年.新青年”先进典型,甘肃政法大学人工智能法治研究院研究员。
实务:刘律师代理涉数字货币民刑事案件近百件,专注于数字货币、区块链等新经济领域法律合规。
学术:刘律师已发表学术论文2篇,分别发表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社会科学动态》,其中一篇荣获“广西省法学会一等奖”;在中央级报纸——《民主与法治报》发表论文两篇;在公众号发表文章50余篇;编写《数字货币与法》一书(已交稿)。
刘律师曾受邀为“甘肃省律协青年领军人才”做讲座;受邀参加“首届数字金融法治论坛”做发言;受邀为海南省司法厅主办的“涉外法律服务律师人才培养班”做讲座;受邀为甘肃政法大学做主题演讲。
钱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硕士,长期致力于数字金融、数据合规、区块链及第四方支付等方向研究,在《中国司法》等国家级核心期刊发表相关专业论文十余篇,对虚拟货币相关产品的法律框架搭建与设计具有丰富经验,对互联网金融的商业模式运营过程中,各环节的风险诊断与防控具有具有多层次、多维度及全面性的判断。对于新型问题的解决具有多视角的路径。为广大客户提供专业、负责、温馨的法律服务。虚拟货币刑事犯罪,重大民商事合同纠纷。